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4)海仲字第230号仲裁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鑫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金鹏房地产开发公司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上述仲裁调解书第三项为:被执行人海南金鹏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海南鑫朋实业有限公司将琼山籍国用(2002)字第01-03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坐落于海口市(原登记为:琼山市府城镇)龙昆南路西侧的11297. 8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海南鑫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需税、费由申请执行人全部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