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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4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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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来琼建安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问题解答

  导读

  建筑安装企业是我省经济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省外来琼经营的建安企业更是这支力量的主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外省建安企业生产经营的不断发展,税收管理、服务和税法遵从度有待于进一步提升,本期地税周刊就省外建安企业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以“一问一答”形式进行专题解读,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

  一、什么是省外来琼企业?相关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1、省外来琼企业,是指法人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外的企业(琼地税发〔2013〕148号第1条)。

  2、省外来琼建安企业,由于未在海南省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因此也属于汇总纳税企业的一类。汇总纳税企业,是指跨地区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企业,由于其分支机构不属于独立法人,涉及与属于本地区的独立法人的税收征管完全不同的问题,因此需要出台专门对汇总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办法并摸索适应各地实际的税收征管工作方式。

  二、现行哪些政策文件的规定涉及省外来琼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5、《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所得税管理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2年第12号);

  6、《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若干事项的通知》(琼地税发〔2013〕148号)。

  三、省外来琼建安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1、省外来琼建安企业(总部直管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国税函〔2010〕156号第3条);

  2、省外来琼建安企业(分支机构)应由其总机构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总机构发送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3、分支机构(包括项目部)不能提供总机构对分支机构有效证明资料的,应视为独立纳税人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24条)。海南省对建筑安装业的核定征收率为10%,因此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分支机构应按2.5%(25%×10%)税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省外来琼建安企业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对于能够实现全员全额申报的建安企业,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

  2、账册不健全、不能提供工资明细,不能实现全员全额申报的分支机构(包括项目部),应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国税发〔1996〕127号第6条);

  3、对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安企业,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6%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五、省外来琼建安企业应提交哪些证明资料?

  答:1、分支机构应提交的资料有: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分配表》;项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项目部应提交的资料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总机构出具的证实其为直管项目部的证明;总分机构拨款证明;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办理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项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省外来琼企业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表)》;在我省仅设立项目部的,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总分机构出具的证实其为直管项目部的证明、总分机构拨款证明、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办理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月起至纳税申报日的上一月每月用工情况说明及员工名单、工资发放明细表;

  (3)税款所属时期从项目开工建设上一年至纳税申报日上一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均按项目收入0.6%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琼地税发〔2013〕148号第6条)。(陈怡 邢斌)

  (以上内容由省地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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