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的一天,被害人王某将一张银行卡和密码交给符某,让其帮忙到ATM机取款。符某随后将银行卡和密码转交给曾向自己表达想得到银行卡、信用卡信息的孙某。孙某立即复制了该卡。
2014年1月23日凌晨,孙某伙同黎某、符某、羊某搭乘出租车从儋州市区前往洋浦开发区,谋划盗取卡内钱款。
王某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ATM上的录像视频将羊某抓获,之后孙某、符某、黎某相继投案自首,并赔偿了王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洋浦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孙某、符某、羊某和黎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依法作出判决。
宣判后,四被告人均以量刑过重、罚金过多为由提出上诉至海南二中院。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裁定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