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15年05月08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10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点击

价格举报之常识

  一、什么是价格举报和价格投诉:

  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举报人)采用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或投诉。

  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单独或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投诉(简称价格投诉)。价格投诉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民事请求及相关证据。

  二、价格举报、投诉、咨询的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或投诉,对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价格举报或投诉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或投诉事项,应当推选代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通过以上形式咨询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举报事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

  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的;

  3、没有提供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的;

  4、对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其他机关已经受理的;

  5、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举报人提出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事实的。

  四、价格举报、投诉受理及办理时限:

  价格举报受理与办理时限:价格主管部门接收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属于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予以受理,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举报办结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被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价格投诉受理与办理时限:价格主管部门自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后,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投诉实行调解制度,调解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价格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告知消费者。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价格投诉办结的情形:

  1、达成调解协议的;

  2、调解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和解的;

  3、消费者撤回投诉的;

  4、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

  5、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6、应当视为价格投诉办结的其他情形。

  (海南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海南新闻打一场重点项目建设攻坚战
   第003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4版:回望老区的炊烟
   第005版:深读时政观察
   第006版:海南新闻民生
   第007版:海南新闻社会
   第008版:地税周刊
   第009版:中国新闻
   第010版:中国新闻综合
   第011版:世界新闻综合
   第012版:世界新闻百态
   第013版:广告
   第014版:金融周刊
   第015版:金融周刊
   第016版:体育新闻综合
   第017版:娱乐新闻综合
   第018版:房产家装周刊
   第019版:房产周刊
   第020版:家装周刊
成品油质量升级提速引发四大关切
农村信息进村入户 试点明年覆盖所有省份
陕西一男子被刑拘
首批不文明游客“黑名单”出炉
12358,全省24小时统一接听
价格举报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