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树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纳税信用价值导向,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本报特地将相关政策梳理如下:
一、守信激励措施: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失信惩戒措施
(一)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二)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21部委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中18项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有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农产品进口配额申请、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等。同时,还明确了惩戒的法律依据、责任部门及操作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