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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昌江支行两行长受贿

分别被判刑11年、8年

  本报营根5月14日电 (记者王培琳 通讯员蓝汉军)记者今天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法院获悉,因经济受贿,某银行昌江支行两名行长刘某某、张某某分别被琼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与8年。

  据悉,刘某某于2009年4月至2013年12月在担任某银行儋州支行(以下简称儋州支行)行长助理、该银行昌江支行(以下简称昌江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165.5万元。

  张某某于2007年1月至2013年11月在担任儋州支行行长、昌江支行行长期间,利用管理贷款业务之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达121万元。

  2014年1月21日,张某某主动到琼中人民检察院投案。案发后,刘某某向琼中人民检察院退回赃款41万元,之后再次向琼中法院退回赃款20万元,共退回赃款61万元;张某某向琼中人民检察院退回赃款5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琼中法院认为,2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5.5万元和121万元,均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1年,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8年。刘某某退回的赃款61万元、张某某退回的赃款5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刘某某剩余未退的赃款104.5万元、张某某剩余未退的赃款67万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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