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黎某与其朋友梁某在琼山区凤翔东路绿色佳园路段吃饭喝酒后,又到琼山区中山南路延长线某KTV包厢喝酒。当日23时30分许,黎某酒后驾驶其朋友吴某的丰田小轿车,从海口市琼山区中山南路延长线某KTV行至该KTV斜对面一路边烧烤摊时,先后撞上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廖某、路边摆卖大排档烧烤摊的李某、路边买烧烤的周某及其4岁儿子李某甲,并撞上冯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及李某乙的一辆电动车,致使廖某、李某、周某、李某甲等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因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事故后,公安民警将黎某带至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2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黎某已对被害人的各项损失进行了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致使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黎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