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和2002年1月,我处与你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2001)琼屯房租合字第02号和(2002)琼屯房租合字第02号《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你公司承租我处琼中县营根镇海榆中线147公里350亩和200亩土地种植热带经济林。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你公司未经我处同意擅自将上述土地转租他人,已违反《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第十条之约定。现根据《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第十三条,我处正式登报公告,自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两份合同,并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撤离,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我处有权自行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海口房地产管理处
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