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4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亮酒后载王某宙来到白沙黎族自治县机关幼儿园路段时,正值学校放学高峰期,人流量大,王某亮欲驾驶摩托车进入幼儿园,在此执勤民警符某遂上前制止并予以说明,王某亮不听劝告,符某拔掉摩托车钥匙以制止。王某亮冲上去朝符某的头部挥打,符某阻挡并将王某亮按摔在地,王某亮迅速爬起再次对符某挥打,此时王某宙快速上前抱住符某的后腰,王某亮则从正面连续挥打符某的头部、身体等部位。
经白沙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某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王某亮血样中含有乙醇,其浓度为179mg/100ml。
其后,白沙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亮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王某宙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向白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白沙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王海亮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王某宙有期徒刑六个月。白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偏轻,于2014年12月12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检二分院依法支持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