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海南东朋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人、抵押人)
陈宝艳及其配偶林海生、李少霞及其配偶董兆和(保证人)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4600573442011020001号、4610201201100000086号、4620201301100000008号、4620201401100000043号借款合同及其项下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截止2015年6月19日债务人尚欠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43450万元,利息人民币6372666.67元,扣除债务人在贷款账户未支用部分31103380.06元,债务人现尚欠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409769286.61元(大写:肆亿零玖佰柒拾陆万玖仟贰佰捌拾陆元陆角壹分)。
现我行已与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其对应的抵押、保证等担保权益全部转让给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请债务人及保证人从即日起向三亚城市发展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履行还款及担保等各项义务。
特此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二O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