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2006年至2014年,邦溪、邦新、大米等村委会经常以义务劳动、各种会议、征地、节日活动等名目,在该镇某些经营性饭店赊账用餐,且数额较大,再从村委会的账户中支取一部分资金进行还债。
白沙县纪委认为,邦溪、邦新、大米等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白沙县委、县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白沙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邦溪、邦新、大米3个村委会及邦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朱晓清,大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羊志龙全县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结清赊账用餐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