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方与我方(海南宝元堂保健品有限公司、海南宝元堂实业有限公司、陈圣敏、林为云、王坚)于2011年7月31日签订了《合作开发建设房地产合同》,又于2014年5月11日签订了《合作开发建设房地产合同的补充协议》。根据上述合同和补充协议,你方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壹仟壹佰万元人民币(含叁佰柒拾万元定金)给我方,否则我方有权终止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你方至今未支付除定金外的其他该款项,故此我方决定并在此通知你方解除《合作开发建设房地产合同》及《合作开发建设房地产合同的补充协议》,定金不予退还。特此通知
海南宝元堂保健品有限公司
海南宝元堂实业有限公司
陈圣敏 林为云 王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