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该局在辅导一批股权转让企业自查过程中,某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报表中的“在建工程”科目长期挂账金额较大,且自查时未进行详细说明而进入该局选案人员视野,进而被立案稽查。
根据该公司的自查情况和稽查人员的评估结果,该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被正式立案稽查。稽查人员采取实地调账的方式对该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在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检查证后,稽查人员分成3个小组,每组2人,分别进入该公司财务室、财务经理办公室和人事部门。因为保密严格,行动迅速,稽查人员在该公司财务经理的电脑中获取了一套财务软件和收入统计表,在人事部门获取了员工工资和奖金等电子数据,掌握了第一手材料和证据。
稽查人员就获取的账册、报表与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了细致地分析和检查后,发现了以下问题:一是“在建工程”科目存在“猫腻”,如2012年“在建工程”明细账年初余额为16513.6万元,年末余额为16537.6万元;2013年“在建工程”明细账期末余额为14420.82万元,挂账时间长且金额巨大。而稽查人员在实地调账的过程中,并没有发现该公司有工程在建。
稽查人员通过对固定资产的实地勘察,对电子数据、房产证明和竣工验收证明等资料的逐项盘查,发现该公司是将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的某星大厦及宿舍A、B栋的工程款,因以前年度支付时未取得合法凭证而长期挂账。这样做既偷逃了房产税,又造成工程承建单位偷逃了营业税金及附加。
此外,该公司报表反映2012年度取得租赁收入1304.12万元,2013年度取得租赁收入1292.68万元。但稽查人员在查看该公司的电子账套时发现,该公司有厂房、宿舍和商铺租赁收入,而账上并没有反映商铺和宿舍租金收入。
随着调查的深入,稽查人员发现挂账的房产已完工并已投入使用,其中有两栋宿舍和宿舍临街一层确实有商铺,并已全部出租。在事实面前,该公司财务经理不得不承认隐瞒商铺和宿舍租金收入的行为,并提供了所有租赁合同和收入统计表。
启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从我国当前的纳税意识水平来看,以票控税是税务机关极为有效的征管措施。纳税人应提高纳税意识,规范内控制度,加强对财会知识和税法的了解,摒弃侥幸心理,严格按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