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位于昌江县海尾镇的养虾场自建场以来,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建设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投入生产养殖构成违法,我局已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土环资罚告字〔2015〕71号)后,向你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送达,但当地居委会确认你公司不在该处办公,该处为暂住人口住所。因你公司迁往何处信息不详,我局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土环资罚告字〔2015〕71号),该《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行为违法,我局将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享有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如有异议请于本告知书送达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应当在本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我局以书面方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人民北路169号
邮政编码:572700 联系电话:0898-26622135
昌江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2015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