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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8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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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公开

  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热带特色农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我省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品牌农业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农业品牌建设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依法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社会团体及个人(以下统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市县政府。

  第四条 品牌农业发展资金按结果导向、正向激励的原则进行分配,其执行期限为2014—2018年。执行期限届满后确需延期的,应进行绩效评估,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再予设立。

  第五条 品牌农业发展资金实行省级项目管理,采取以奖代补或贴息等方式扶持。

  第二章 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农业标准化建设。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制定并经法定管理部门或单位认可、公布的农产品标准,按国家标准、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建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含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出口水生动物养殖基地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每个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经省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每个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

  第七条 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对各市县政府新创建的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产品加工园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通过国际质量(HACCP)、国际标准化组织(IS09000、IS09001、IS09002)、欧盟、国内食品安全许可质量安全(QS)和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按通过认证产品数量和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通过国际或欧盟认证的,每个奖励50万元;通过国内认证的,每个奖励25万元。

  第九条 农产品品牌认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对首个产品(产地/基地,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1个以上的,从第2个产品开始,减半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对首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超过1个以上的,从第2个开始,减半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对首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超过1个以上的,从第2个开始,减半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或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原产地保护的动植物遗传资源、原种或新品种,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列入省级原产地保护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给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海南名牌产品”、“海南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海南名牌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名牌农业企业建设。积极鼓励农业企业做强做大,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新建、更新或改造农产品生产线、生产基地或收购本地农产品进行加工的金融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的给予贴息,年贴息率不超过3%,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年贴息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农产品营销推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市县政府制作广告宣传片,在国家和省级主要媒体进行品牌农产品广告宣传的,给予宣传费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国际性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的,每次奖励3万元,参加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的,每次奖励1万元。利用淘宝海南馆等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宣传或销售海南农产品的,按上线单位的数量和销售额给予奖励,其中每一个上线单位给予奖励2万元,同时对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自办农产品网站,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给予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品牌创建市县奖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各市县农业品牌年度创建的数量及质量排名情况,对前6名市县给予奖励,其中第1名50万元,第2、3名30万元,第4、5、6名2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推进本市县农业品牌创建相关工作,具体用途由市县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单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获得多项奖励的,可重复累加,但年度扶持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发布申报指南。每年3月前,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及省级其他品牌管理部门共同向全省公开发布品牌农业发展资金上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申报。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其他品牌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本辖区的项目申报。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标准、金额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审核。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其他品牌管理部门按照分管范围,分别会同省财政厅按本规定对市县申报项目进行复核,研究确定拟扶持及奖励的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立项。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拟扶持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省财政年度财政扶持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立项扶持计划,将资金下达各相关市县财政局,同时抄送省、市县农业等有关部门,并由市县财政局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或个人。当年资金不足的,可从下年度资金中调剂安排。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并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品牌农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审核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监督项目评审,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含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是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具体负责项目的宣传、组织、实施等,包括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其他品牌管理部门(含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职责是参与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参与市县申报项目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品牌扶持政策宣传、项目申报及实施监管,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市县财政负责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及日常监管。各市县每年年末应向省级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实施黑名单制度,本办法执行期限内不再受理其本项资金申请;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获得本办法扶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不再享受其他省级财政同类品牌创建方面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省农垦总局品牌农业发展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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