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公证员必须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执业。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在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页中盖有海南省司法厅年度考核备案章,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盖有海南省司法厅公章。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聘请律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受理律师办理的案件时,要注意查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是否真实、有效。当事人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和交纳法律服务费,交纳法律服务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索取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海南省服务业专用发票。律师私自收案、收费一经发现,将依法查处。
三、我厅还将把此次公告的内容公布在海南司法行政网上(网址:http://justice.hainan.gov.cn),以便社会各界对律师、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公证员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直接向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律师协会、海南省公证协会投诉(海南省司法厅投诉电话:0898-65919081、海南省律师协会投诉电话:0898-66161292、海南省公证协会投诉电话:0898-662781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