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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扣英、陈新强、王小云、黄兰英、王敏(畜牧兽医总站)、陈兰、袁乃运、李群、符启月、崔桃花、蔡海花、黄照成、曾德天、吴川家、郑玉南、王光日、韦小愉、叶桂良、符芳雄、王芳梅、符喜菊、王敏(君尧新村)、邓家军、卢博、云惟勇、陈玉、胡秋平、林金妹、王千师、王冠、黄承师、周道刚、温家焕、陈克慧、莫菊荣:你们分别与我司就金鹿农贸市场摊位(铺面)租赁事宜签订《海南金鹿农贸市场摊位(铺面)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和《海南金鹿农贸市场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后,未按约定按时缴纳租金,经我司多次催款,至今仍未缴纳。根据《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乙方(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除需及时如数补交外,每逾期一天按应付租金总额的3%向甲方(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或在租期内累计超过30天拖欠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摊位(铺面),没收乙方保证金。《管理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与《租赁合同》为一个整体,若《租赁合同》解除(终止),本合同同时解除(终止)。因你们逾期支付租金已超过10天以上,现依法向你们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你们分别与我司签订的《海南金鹿农贸市场摊位(铺面)租赁合同》和《海南金鹿农贸市场管理合同》,收回摊位(铺面)。请你们自本通知书公告之日起3日内到我司办理合同解除的后续事宜。 特此通知! 海南金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农贸市场分公司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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