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初开始,王某泉受雇于“钱某”(身份不详)使用“伪基站”设备群发广告短信,王某泉又雇佣蔡某飞使用“伪基站”设备在海口市各街区发送广告短信。2014年12月8日至9日期间,蔡某飞驾驶电动车载着上述“伪基站”设备,先后在海口市多地多次发送大量含有赌博信息的短信。
2014年12月9日,蔡某飞在海口市龙华区广场路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蔡某飞于当日协助公安民警抓捕其同案犯王某泉。经海南省公安厅网络警察总队鉴定,王某泉、蔡某飞等人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共计10.5万条。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泉、蔡某飞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