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期间,凌某获悉“阿二”(姓名不详,另案处理)能利用银行ATM自动柜员机进行诈骗,为非法获利,遂向“阿二”学习利用银行ATM自动柜员机的方法。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阿二”交给凌某两部手机以及写有诈骗流程的纸张,告知凌某负责堵银行ATM机出钞口,并让凌某负责冒充银行客服人员实施诈骗。
2013年4月29日,由以“老板”(姓名不详,另案处理)为首并集结谭某某(已判刑)、黄某某、“小凌”(姓名不详,另案处理)来到海口市金贸西路中国银行宝华支行,将该行的ATM自动柜员机出钞口堵住并在旁边黏贴了含有虚假信息的银联提示单。当日21时许,周某某在上述银行取款时遇到不出钞的情况,遂拨打ATM机旁的虚假客服电话请求帮助。凌某冒充银行客服人员,骗取周某某人民币3.4万元。
今年2月21日12时许,凌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公安局朔良镇派出所主动投案。2015年3月3日,凌某向公安机关缴纳赃款人民币1.4万元。
今年7月2日,在龙华区法院主持调解下,凌某的家属向周某某退回所骗取的赃款共计人民币3.4万元。周某某表示对凌某的诈骗行为予以谅解,并希望法院能从轻判处。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凌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