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王某与昌江县十月田镇姜园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约定由王某在姜园村昌化江河段采砂。2009年8月,李某和王某约定合作采砂,并在未办妥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非法采砂。
2011年3月12日,昌江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向该非法采砂点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李某和王某仍继续非法开采。2012年9月18日,姜园小学一名学生溺死于采砂点坑内。随后,李某和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非法采砂的事实,并赔偿被害家属18万元。
经海南省资源环境调查院评估,截至2013年1月12日,该砂场采空砂矿资源量共计14.01万立方米,价值约人民币238.17万元。
昌江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和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随后,海南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李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刑,属于有犯罪前科且犯罪情节严重,原审判决对其宣告缓刑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海南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李某的缓刑,其他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