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明今年50岁,2010年起至案发,任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处调研员,负责省工信厅国家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初步申报工作。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上半年,唐明的老乡符某为了帮助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顺利申请到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请唐明在百味香公司申请的过程中给予帮助,得到了唐明的应承。
2010年6月,在省财政厅和省工信厅组织召开的碰头会上,唐明推荐了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申报项目,此后这家公司便顺利获取了2010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30万元。为感谢唐明的帮助,符某送给唐明17万元。
同年,海南某医药研究院有限公司向省工信厅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申报过程中,该公司法人刘某胜多次向唐明请教咨询相关政策,最终该公司获得180万的专项资金。为了感谢唐明,刘某胜分两次送给唐明共计2.3万元。
唐明将收到的19.3万元“感谢费”都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4年,唐明两次通过家属退赃共19.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