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诉原审被告海南鑫马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案外人认为本案的判决结果损害其利益,向有关部门反映。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原审遗漏诉讼当事人,遂裁定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通知鑫马综合楼商品房的业主于2015年10月7日前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联系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 郑惠芳 联系电话:66723121
二O一五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