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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1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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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

十二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我们为您梳理和解读

  导读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研究部署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大产业培育计划,海南地税根据互联网产业、热带高效农业、低碳制造业、现代物流业、现代金融业、医疗健康产业、会展业、海上油气开发及相关产业、生物制药业、旅游业、房地产业以及高新技术、教育、文化体育产业等十二个产业发展特点,认真梳理每个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海南经济发展。地税周刊从7月3日开始逐期予以发布,本期继续为您解读现代金融业税收优惠政策。

  1.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金融保险业规定,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4〕88号)规定,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2.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农牧保险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4.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述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5.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是否有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第一条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6.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7.哪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六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8.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能否抵扣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0.为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企业所得税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规定,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12.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陈怡 周玲)

  (以上内容由省地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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