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江某系广西人,曾因抢劫罪两度入狱。被告人江某与陈某、梁某、郑某、何某(均已判刑)曾因在一起服刑相识。2012年12月初,5人商议到海南儋州市抢劫。
2012年12月4日凌晨2时许,梁某和郑某先抢走受害人李某的摩托车,随后,江某等5人又窜至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一收胶站实施抢劫,因被抢劫者迅速逃离而未得逞。当天上午9时许,抢劫未遂的江某等人回到儋州后,又持刀抢走受害人钟某挎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
案发后不久,陈某等4人均落网,并被判刑,唯独江某一人在逃。
2014年9月18日,江某因吸毒在广州被拘留,后经拘留所进行核对后,被确定为儋州市公安局网上追逃人员,被儋州警方押解回琼受审。
海南二中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海南二中院依法以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