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税三期系统利用税务机关采集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如实、准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情形进行监控,在业务办理环节增加了限制条件或预警提示。
二、对于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情形,如逾期办理申报纳税、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财务报表报送等,金税三期系统会自动触发“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流程。
三、纳税人涉税事项“先办后审”模式停止执行。
四、根据“三证合一”改革工作部署,新设立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五、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以外拥有应税房产、土地使用权的,应到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跨区税源登记。
六、除社保费、工会经费可使用通用申报表进行申报外,其他税费种必须使用专用申报表进行申报。
七、纳税人发现同税种、同属期、同属性税款漏报错报的,须按累计数进行错误更正申报,不允许重复申报。
八、纳税人自行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应税房产、土地首次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应携带相关权属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发票等,供税务机关查验。
九、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否则在经营地无法办理涉税业务;《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一项目一证明。
十、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税的纳税人应严格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持税收缴款书到银行转账解缴税款,否则系统会自动计算产生滞纳金。
十一、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前或调整定额时,须进行定期定额分月汇总申报,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
十二、由房地产开发商代收的契税不实行预缴,调整为在办理房产交易申报时缴纳。
十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包含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十四、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资料外,还应填写《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十五、原有提供“免单”服务的“税务证件遗失补办”和“申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2项业务事项,取消“税务证件遗失补办”事项的“免单”服务,只保留“申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事项的 “免单”服务;原有提供“免填单”服务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和“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项业务事项,取消“免填单”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