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位于昌江县海尾镇的养虾场自建场以来,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建设配套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投入生产养殖的行为构成违法。因你公司已不在工商登记住所地办公,迁往何处信息不详,我局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7月3日公告送达昌土环资罚告字〔2015〕7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的行为违法、我局拟处罚的金额以及你公司享有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听证及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故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昌土环资罚决字〔2015〕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责令你公司位于昌江县海尾镇的养虾场停止生产养殖;
(二)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行
户名: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账号:2201027029200008478
用途:环保罚没收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一百八十日内直接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人民北路169号
邮政编码:572700 联系电话:0898-26622135
昌江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2015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