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的制定背景和指导思想?
答: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法治中国的建设绘就了新的蓝图,2015年修改并已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更明确了“税收法定”的立法原则,在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大背景下,《条例》是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按照《立法法》立法原则,以促进海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为落脚点而制定实施的。
二、《条例》的立法地位?
答:《条例》的立法层次较高,是全国范围内第一个保障国税、地税税收征管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就目前全国情况来看,除我省《条例》外,仅有《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西安市税收保障条例》、《青岛市税收协助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余省市出台的“税收保障办法”、“税收征收保障办法”、“税收协助条例”等均属于地方性规章。
三、《条例》的实施时间和基本内容?
答:《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采用条款式体例,全文共计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税收协助、税收征管、税收服务、税收监督、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
四、《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条例》作为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其空间效力及于我省全省范围,全省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税务机关以及与税收相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五、《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为何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答:从目前我省税款征收的实际工作来看,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派出机构掌握大量的基础性涉税信息。本条例在结合我省实际并参照外省立法先例,设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税收协助义务,能更好的协助税务机关征缴税款,保障税收收入。
六、《条例》为何规定要建立全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
答:在现行税收征收体制下,税种多,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大量的涉税信息掌握在包括经济主管部门在内的第三方手中,税务机关在需要相关部门提供协助时也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税信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影响了税收征管和纳税遵从。通过《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全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使税务机关在获取涉税信息方面有了制度保障,充分取得税源信息,将涉税信息用于税收征管过程,将大大提高税源管控力度,提升税收征管能力,保障税收收入。同时,其他单位和部门也可以通过涉税信息传递交换,获取税务机关掌握的相关信息,也为其开展本职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七、《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有关的涉税信息具体包括那些内容?
答:《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涉税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市场主体资格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等市场主体的信息;专业资质信息,主要包括工程施工资质、房地产开发资质、各类教育、医疗资质等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相关活动的专有领域或业务方面的信息;市场交易信息,主要包括土地权属交易、出让金缴纳、新建商品房销售、公共资源交易等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审批、备案等需报送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的信息;产权登记信息,主要包括股权变更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专利权等财产、权益登记、变更等信息。
八、《条例》对税收协助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对税收协助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税务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协助制度。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第十四条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时,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在税务机关依法查封不动产、需要其协助执行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在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拍卖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不动产时,应当依法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依法纳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核查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办理定期检验时,应当核查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第十七条规定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根据省级税务机关的通知,依法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第十八条规定科技、民政部门发现虚报研究开发费用、伪造技术合同、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福利企业资格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查处涉嫌税收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办理涉税案件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请求其协助征缴税款。
九、《条例》为何规定“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答: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属于两个独立的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在分工和管辖范围上虽有不相同,但都执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法规,都是依法履行税收征管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也对合作的内容和具体事项提出了要求。加强国税、地税机关沟通、协作,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有利于共享涉税信息,提高涉税信息利用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部门信息共享规定的内在要求。
十、《条例》规定的委托代征是什么?为何规定的比较原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进行代征,即受托单位和人员需按照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条例》规定委托代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委托代征的重申,同时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对委托代征的内容、方式、法律责任等予以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条例》对委托代征予以比较原则性的规定。
十一、《条例》第二十三条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十三条是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培植税源以及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控的规定。经济决定税收,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海南国际旅游岛政策和资源优势,通过招商引资,引导和鼓励外省企业在本省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积极培植税源,促进经济发展。同时,税务机关作为税源监控的主体,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十二、《条例》对纳税服务都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条例》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八条对纳税服务的相应内容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欠税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布欠税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做好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和纳税信用评定、发布、使用等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务公开制度,实行涉税信息公开标准化,公开职责权限、征收依据、减免税规定、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征缴异议和解、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纳税争议。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创新服务方式,改善办税服务设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简化申报征收程序,降低税收征缴成本。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宣传、纳税预约、政策咨询、纳税辅导、纳税提醒等服务,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
十三、《条例》为何强调了对税收执法的社会监督?
答:《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对税收执法的评议和监督。强调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即社会监督,是因为社会监督具有反应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税务机关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有助于发现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及时解决征纳过程出现的矛盾,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十四、《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都做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涉税信息或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涉税信息保密义务或滥用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情形。通过明确法律责任,一方面增加了《条例》的威慑作用,有利于税收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条例》明确了相关税收保障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使得《条例》的可操作性更强。
(以上内容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提供)
2015年10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