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引导当事人向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对涉法涉诉事项,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或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对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引导当事人向该单位或其主管单位反映;对涉及人社业务工作,但属历史遗留问题的,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引导当事人向其主管单位反映,由主管单位牵头研究;对涉及人社业务的其它问题,参照《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进行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