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0日,张某以其妻子吴某敏的名义与张某发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张某发将所承包的东方市26666.68平方米的集体农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吴某敏。张某通过请托东方市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已被判刑),积极谋求将该地使用性质变为商住用地。同年5月12日,张某以其妻子的名义申请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后转让该地使用权转让,获利1195万元。
在2010年和2011年,张某在与赵某合伙开发房地产的过程中,又先后伪造了相关文件。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40亩土地使用权,同时,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海南二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