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7日晚,高某与朋友来到海口市海秀东路的云诚园溜冰场溜冰。因溜冰鞋不合脚,高某在更换溜冰鞋时与溜冰场保安袁某发生争执。
此时,同为溜冰场员工的何某(男,殁年22岁)闻讯,持砍刀赶来冲向高某。在争执中,高某持匕首朝何某胸口刺了一刀。之后,高某再次持砍刀追砍袁某,袁某在逃跑中不慎摔倒在地,被高某砍中几刀。之后,溜冰场老板王某夺过砍刀,将高某砍倒在地。而保安袁某跑回宿舍拿出一把砍刀后返回现场,朝躺在地上的高某身上连砍几刀。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高某、袁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高某持匕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有犯故意伤害罪的前科,对持匕首捅刺他人的行为又拒不承认,依法本应予严惩,但被害人对自己被捅刺的后果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