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罗斌与被执行人海南鑫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海中法执字第163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海南鑫诚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海口市五指山路3号海南省高级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综合体育馆除案外人海南省高级体育运动技术学校使用的第三、四层楼外的其他房屋、楼面、楼顶、设施、空地的二十年经营使用权及收益权。因被执行人海南鑫诚投资有限公司全部履行债务,本院依当事人申请,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海中法执字第163-1号执行裁定,裁定解除对上述二十年经营使用权及收益权的冻结。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