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省各市县非法河道采砂的严峻形势,草案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非法河道采砂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针对部分村集体法律观念淡薄,将河砂资源视为集体所有,私自出让他人开采的突出问题,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开采。”
据悉,草案还增加了防止大型运砂车辆损毁乡村公路的相关措施。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防止运砂车辆损毁公路。”
草案建议
“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作业船舶、机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不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作业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采砂作业船舶、机具和违法所得,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