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我局向陈召义、陈召仁颁发一宗集体土地证,证号为定安新竹镇集用(2011)字第02353号,该宗地是农村宅基地,位于新竹镇新竹村委会足岭一经济社,面积333.25平方米,根据足岭一经济社、新竹村委会以及新竹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经我局调查核实,该宗农村宅基地权利人应为陈德群、陈德彬、陈德岛。因原证(定安新竹镇集用(2011)字第02353号》不慎遗失,现向社会公告注销原证,凡对该宗地有异议者,请于公告15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我局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我局将按有关规定给予陈德群、陈德彬、陈德岛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2015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