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口保税区京江置业有限公司、张宏亮、海南一特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廖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海中法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南一特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299,899元及截止2015年1月21日的利息1,178,619元,并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每月实际欠款本息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4.77476%支付利息给原告;二、被告海口保税区京江置业有限公司在抵押财产(位于海口市金濂路1号锦绣京江小区综合楼)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海口市金濂路1号锦绣京江小区综合楼【建筑面积3778.7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海房字第HK050380;土地面积4988.55平方米,土地证号:海口市国用(2011)第00963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宏亮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廖忠对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671.1元,公告费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471.1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