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隆华新村别墅”(一期)、“隆华新村1#、2#商住楼”(二期)、“隆华新村三期”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你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你公司逾期仍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工程流程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12号)规定,现决定对以上房地产项目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特此公告。
海南省儋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