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诉被告黄霓、澄迈县第二小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函、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提示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澄迈县人民法院
二O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