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公告之日起,全省各保健食品经销商对国家总局通告涉及的31种假冒保健食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封存,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对不能提供假冒产品来源或违反规定继续销售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依法追究最高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三、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和服用被公告的31种假冒保健
食品,已购买的消费者,可凭销售凭证及外包装要求经销商退款,经销商不得拒绝。
四、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有继续经营
公告中31种假冒保健食品的经销商,及时向12331投诉举报,一经查实,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附件:31种假冒保健食品产品名单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