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中旬某日下午,吴某骞和罗某(在逃)、陈某三人在海口商量购车事宜,经商议,吴某骞当场决定以9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罗某购买一辆二手丰田汉兰达汽车。由于该车为赃车,车架号系伪造。
2013年8月16日,罗某通知吴某骞去缴纳车辆购置税然后办理上牌手续,于是吴某骞和陈某一起来到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购税分局为汽车缴纳购置税两万余元。当日17时许,吴某骞和罗某指派的陈某伟(已判刑)一同开着丰田汽车来到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的车管所,利用伪造的购车发票等证件办理上牌手续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查证,被告人吴某骞向罗某购买的丰田汉兰达汽车系黎某杰于2011年1月22日停放于广州市越秀区寺石二马路某宾馆旁被盗的车辆。破案后,缴获的汽车已发还被害人。
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该辆丰田汉兰达汽车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骞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赃物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