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一伤三”即可入罪
“隐形股东”要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说,此前法律中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此,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针对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等,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
严惩事故背后的腐败
明确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认定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阻挠事故抢救
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司法解释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