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因为在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聘、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受到处理(处分)的,受处理(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理(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理(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师德行为的,应当执行从重处罚;两人以上共同违反师德行为,需要给予处罚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罚。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被降级或撤职的按照新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并给予下列处罚:不得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不得参评先进、优秀教师等次;3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提拔任用;是预备党员的,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外籍教师有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聘、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规定行为的,学校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理,直至给予解除聘任。
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拒不处理(处分)、处罚、拖延处理(处分)、处罚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