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税实践的不断深化,我省地税机关自2011年以来对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表进行了两次修订,2015年为适应金税三期全面推行及落实国、地税合作机制的需要,我省再次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重点引入了“首违不罚”制度,即对纳税人的九类情节轻微税收违法行为实行首次发生免于行政处罚;增加了实施行政处罚时税务机关的告知义务及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具体对九类“首违不罚”进行了明确,并根据金税三期系统设置要求和与国税部门协商的结果,对部分处罚裁量阶次、处罚标准、酌定裁量情形等裁量因素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使得处罚程序更加规范透明,体现了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既规范了税务机关的处罚裁量行为,又保障了纳税人税收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