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建安企业进行税务稽查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支付给分包方工程款4571万元,以银行转账付款单、分包方收款收据作为凭据,一直未按照规定取得建安发票。该局依法责令该建安企业限期改正,追回了全部发票,并处以罚款1万元。
税务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上述规定,该建安企业支付工程款给发包方,应按规定按期取得建安发票,而不能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支付款项也应当按规定及时索取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切莫因不懂税收政策,而导致不必要的税务行政处罚。
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但已实际使用楼宇应缴房产税
案情简介
税务稽查部门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1年在“在建工程”科目借方期初余额记载“委托建造办公楼”11456万元,该办公楼共有10层,已实际于2010年11月投入使用,其中,该企业自用9层,对外出租1层。一直未结转固定资产,亦未缴纳房产税。根据以上情况,税务稽查部门追缴该企业2011年、2012年房产税,并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同时提醒企业,以后年度要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及时缴纳房产税,充分把握税收政策,避免发生类似情况。
税法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条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注意啦:发放年终奖应注意时间节点!
案情简介
近日税务人员在对某户科技企业的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有的员工进行了岗位内部调整,由于财务人员疏忽,在对其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时,把2014年的一次性奖金放在2014年年终发放,而2013年的一次性奖金正常放在2014年年初发放,造成了这些员工2014年使用了两次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从而导致企业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虽然这些员工在一个年度发放了两次年终一次性奖金,但是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所属年度是不一样的,所以一年内使用两次一次性的奖金的特殊算法,从实质来讲,也不应有错。
税法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若该企业把2014年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放在2015年初发放,就不会有税收风险,也符合常规,由于该企业财务人员疏忽,对税收政策缺乏了解,给企业及员工个人都带来了损失。
该案中,企业应补征个人所得税12183.68元,对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未能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被处以税款0.5倍罚款6091.8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