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健向我局申请“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业务。经查,该地位于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上述宗地土地面积为45.42m2,土地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12)字第004174号(申请人已在报纸上刊登了遗失声明)。现我局决定通告注销上述证书,该证书将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有异议,请于登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龙华分局申诉,逾期不申诉则视为无异议,我局将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告。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电话:68512605 地址:国贸二横路十一号国土大厦十四楼)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