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5年8月25日在《中国食品安全报》向你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琼食药监药罚〔2015〕18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由于你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5年11月11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截止至今,你应缴罚没款293580元,加处罚款278980元,合计572560元。
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按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琼食药监食罚催〔2016〕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催告书送达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你仍未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到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即视为放弃。
联 系 人:林正强、黄涛、韩玥
联系电话:0898-66832587、66832576、66832621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55号宝驹汽车广场
B2-D2第3层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