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黄兹勇、吉训魁、郑惠南、叶玲、张国社、罗敏、倪丽芬等7人与被执行人海南隆程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七案,本院作出的(2015)秀民一初字第311、312、309、324、326、322、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拟将位于海口市丘海大道1-2号紫园公寓8层8F房(房产证号:HK227193)、2层2A房(房产证号:HK227184)、14层14E房(房产证号:HK227304)、13层13F房(房产证号:HK227188)、15层15B房(房产证号:HK227244)、6层6F房(房产证号:HK227195)、3层3E房(房产证号:HK227292)的房产分别过户至黄兹勇、吉训魁、郑惠南、叶玲、张国社、罗敏、倪丽芬等人名下。如对本院所过户的上述房产持有异议,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三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