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黎志攀、冯泽等7人与被执行人海南隆程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七案,本院作出的(2015)秀民一初字第328、308、316、318、320、32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拟将位于海口市丘海大道1-2号紫园公寓10层10E房(房产证号:HK227300)、4层4A房(房产证号:HK227182)、6层6E房(房产证号:HK227295)、12层12D房(房产证号:HK227286)、14层14B房(房产证号:HK227245)、9层9D房(房产证号:HK227282)、14层14C房(房产证号:HK227260)的房产分别过户至黎志攀、冯泽、冯清、陈海贞、黄丽梅、周洋、林琨名下。如对本院所过户的上述房产持有异议,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