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瑜认为,脑死亡立法有利于满足司法实践需要。若不在法律上对它进行界定,诸多法律问题难以解决。
陈静瑜认为,采用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还利于提高器官移植的数量和质量。
陈静瑜认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要用世界上1%的卫生资源为22%的人口服务,有效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问题非常迫切。“但是目前我国没有脑死亡立法,脑死亡概念得不到法律承认,因而医生即便是依据医学标准宣布脑死亡者去世,如果家属不认为脑死亡者已故,也不能撤出治疗措施。结果,脑死亡后毫无意义的‘抢救’和其他一切安慰性、仪式性的医疗活动给病人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财力负担,也给国民经济及卫生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他介绍,根据粗略估计,我国每年为此支出的医疗费用高达数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