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1999)海中法经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和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深圳市叁如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口海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将查封的被执行人海口海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西门外西边路综合楼201号(房产证号11523,面积为387.72平方米)的房产进行现值评估和处置。对上述法院待处置的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分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