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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5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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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近三个月收到微信购物咨询投诉电话261件,消费者遭遇维权难
微信购物难道只能“微信”?
社会聚焦
  ■ 本报记者 宗兆宣

  随着微信的广泛应用,微信朋友圈也被“微商”充分挖掘,不少人都曾被各种奶粉、化妆品、食品的兜售信息刷屏。一部分人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会选择通过微信圈购物,但随之出现的交易纠纷也日益增多。记者从海南省工商局12315消费投诉举报调解处理中心获悉,该中心近三个月就接到了261件关于微信购物的咨询和投诉电话。

  但令工商人员和购物者尴尬的是,工商部门无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购物者的权益,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购物者大多只能自认倒霉。

  微信圈购物遭“杀熟”

  近日,海口市民陈女士向工商部门反映,其在朋友圈看到有“微商”朋友在出售山东苹果,宣称“新鲜、不打蜡、香甜多汁”。但通过微信红包支付货款后,陈女士收到了一箱明显比宣传图片个头小而且不新鲜的苹果,要求退货退款却遭对方拒绝。而另一位张小姐向12315投诉称,自己通过微信红包支付购买小狗的货款后,商家迟迟不发货,经过再三催促后自己却被拉黑,张小姐感觉自己被骗了。

  最近三个月,省工商局12315消费投诉举报调解处理中心就接到关于微信购物的电话261件,其中直接投诉的42件,但工商部门却大多无法帮助购物者有效维权。

  私下交易不受《消法》保护

  消费者购买商品有纠纷后,一般会选择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维权,而微信圈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却往往维权无门,这到底又是为何呢?

  省工商局12315消费投诉举报调解处理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微信圈购物是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我国目前尚未有相关针对“微商”的法律法规出台。而且大部分个人注册的“微商”属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小店,其销售主体为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负责人介绍,如果微信朋友圈内的销售主体是企业,进行过工商登记,具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那么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依法应向消费者进行赔偿。一般赔偿的金额为产品价款的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但前提是微信购物中销售一方必须是企业,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微信购物者如何维权?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购物者发现“微商”在销售过程中有违法或侵权行为,则可按照相关民事法律处理,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走司法途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另外,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则可能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方面的相关罪名。“微商”存在虚假宣传的,工商部门则可按《广告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报海口5月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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