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表示,工伤人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内支付标准为每人100元/天;超出停工留薪期(最长2年)后继续住院的,支付标准为每人50元/天。工伤从业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不享受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省外治疗工伤的,可凭据报销交通费。